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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打假的4个关键问题
2016-05-26 1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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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商品在线上线下本来是没有任何阻碍的,一件商品,不管是真货假货,只要生产出来,今天在线上卖,明天就可能去线下卖,后天可能再去线上卖。所以单独讨论线上的假货问题本身在逻辑上就有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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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商品在线上线下本来是没有任何阻碍的,一件商品,不管是真货假货,只要生产出来,今天在线上卖,明天就可能去线下卖,后天可能再去线上卖。所以单独讨论线上的假货问题本身在逻辑上就有缺陷。

新的经济形式带来大量新的应用,会挑战原有法律的边界,带来大量灰色区域的问题。在这个灰色问题的认定上可左可右,稍有偏差或疏忽,就会将这些问题打入假货的泥沼。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平台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永远不可能将假货清楚干净,我们不可以以平台上仍有假货为由对平台提出无止境的要求,我们必须为平台设定合理的打假目标。

中国网购的假货问题到底有多严重?无疑是一个颇具争议性和挑战的问题。而各种渠道中,能够得到的直接数据少之又少,我们不得不从各种相关已经披露的公开数据中推算。该报告通过分析近五年来相关官方机构发布的近百个权威的公开数据,得出的结论是:其中最大的为5.83%,最小的是万分之1.5。平均值为1.58%。而目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假货贸易的占比约为10%。

《电子商务行业大数据打假2.0》报告之客观认识打假中的平台责任问题

电商打假中平台责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可将其简单化,认为只有电商平台有义务、有责任致力于假货治理行动。平台当然有打假的责任,但是平台仅仅是假货治理木桶中的一块木板,片面强调平台一方的责任,打假成效依旧会漏水、无法有效根除假货问题。

除了电商平台商业模式的原因,导致网络假货问题严峻的局面,很大部分还源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府等因素。

其一,网店等假货供应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而该行业又具有成本低、需求旺盛等特点,导致网商们趋之若鹜。

其二,消费者存在着贪便宜、追名牌等消费理念,推动了假货市场的形成。

其三,职业打假人的谋利行为又进一步扰乱了正常的电商平台秩序和政府治理机制。

其四,权利人对于假货问题一直徘徊在治与不治的矛盾边界,陷于纠结和复杂的心态。

其五,为了获取市场竞争优势,部分经营者利用投诉机制和假货治理行动,恶意举报、投诉,打压同行业的竞争者,扰乱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其六,政府在假货治理上一方面未明确界定自己在假货治理上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又过分加重平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假货问题的出现仅在于平台治理和监督义务的缺失。

为此,我们需要理清以下几个问题:

1、讨论线上假货问题的前提是什么?

其实商品在线上线下本来是没有任何阻碍的,一件商品,不管是真货假货,只要生产出来,今天在线上卖,明天就可能去线下卖,后天可能再去线上卖。所以单独讨论线上的假货问题本身在逻辑上就有缺陷。

而能够造成线上线下假货程度不同的其实一方面取决于各自打假的力度和水平、频繁度,即打假给力的一端的假货比例自然低,或者说就流到了另一端。还有就是有哪些商品是线上有线下没有的,又有哪些商品是线下有线上没有的。一般来看,线下有的商品线上都有,线上有的商品线下没有的主要是虚拟财产和虚拟货币等,这些数字商品由于是服务商自己直接对外提供,所以假货的比例很低,只是有私服、外挂等另外一些侵权假冒的问题,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我们这里讨论的假货问题。

2、为什么我们的数据和很多人认为的网上假货泛滥的情形不一致?

一方面,如果我们不做严格区分,会把大量不是真正的假货问题涵盖进来,比如跨境代购的商品、平行进口、保税区商品、串货、无品牌商品、C2B定制商品及农产品等;另一方面是由于电商平台交易本身的聚合和放大效应,一个假货实物可能会映射成多个网店里的销售信息而显得无所不在。具体展开来看,其中的问题有:

首先,假冒伪劣概念上存在扩大化和边界不清的问题。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两个方向,侵权和违约更是两种法律关系,但在这里都混为一谈了。而且这里还很不合理地包含进去了本不存在主观故意的“劣而不假”的问题。

其次,权利人在这个问题上有着根本性的决定权,但基于各种原因,权利人很可能只做有利于自己的判断,而这种判断中会包含权利人滥用和扩大权利的成分。假货问题的关键点之一就在于,权利人眼中的假货往往并不仅仅特指那些真正的假货,其实他们更关心那些没有被他们授权销售的合法生产的产品,而这种非授权销售一般情况下却是我国法律不禁止的,就像前面的案例里立邦漆公司没有胜诉一样。这一点,很容易被公众忽略。对于假货的概念一定要科学合理地依法界定,不能非黑即白,随意扩大。随意扩大必然导致对公众的误导,放大了“假货”的统计比例。

第三,新的经济形式带来大量新的应用,会挑战原有法律的边界,带来大量灰色区域的问题。在这个灰色问题的认定上可左可右,稍有偏差或疏忽,就会将这些问题打入假货的泥沼。比如,平行进口的问题、串货的问题、跨境消费带来的无中文标识的问题、农村淘宝和C2B中的无品牌商品问题,等等;

第四,执法部门执法中概念的随意使用带来的问题,典型的是2015年初的将“非授权销售”认定为假货的问题;

第五,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假货为相互指责的武器,给公众的认知和澄清带来困难。其中也包含国外媒体那些枉顾事实的责难。

3、我们应该给予平台一个客观的评价。

我们当然承认网购中存在的大量假货的现状,并且认可平台在打假问题上有很大的努力空间以及需要承担主要的责任。但当我们分析了国际国内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以及了解了平台在这方面做得工作和设计和执行的网规,并比较了线上线下的不同做法之后,深刻意识到:

电商假货是个成因复杂且与实体经济关联极其密切的问题,与现有的法律规定、国际惯例和司法判例相比,与线下的类似企业相比,作为完全的第三方平台,已经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和付出,即便他们在我国网络经济和实体经济特定的这个发展阶段,注定还要做出更多的付出、承担更多的指责和责任,但他们超出法律规定的付出和担当应当得到公正的评价和社会的认可。

为此我们还需要关注平台责任中的制度缺陷。比如,其实平台并不是权利人,平台的投诉对于管理部门,依照现有法规完全可以置之不理;还有,在2014年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国家的商标库无法有效查询的问题,极大地影响了相关企业和律师的工作;在我国,由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不进行实质审查,存在同样的设计不同人拥有权利的问题,集中到平台上,平台如何取舍判定?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4、平台的责任不是无限的,对于平台的打假目标,需要界定一个合理范围。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平台的商业模式决定了其永远不可能将假货清楚干净,我们不可以以平台上仍有假货为由对平台提出无止境的要求,我们必须为平台设定合理的打假目标。为此,我们应该明确的是:

法律规定和制度有缺陷的情况下平台不担责;权利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平台不担责;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尚未明确的问题平台不担责,比较典型的是代购问题;平台应知的前提是设定了专业的审查过滤软件系统,而非人工逐一审查。

不可以将平台的主动担责理解为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是其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我们可以对其表扬和鼓励,但不能要求所有平台都做到,尤其是中小平台。

评价平台是否尽到义务应以同期国家管理部门的相关数据为基准指标:如网上假货处罚在整体处罚中的比例,网上假货投诉在整体投诉中的比例,也可以进一步延伸到纠纷解决率、网店登记的身份审查准确度等,都可以以中消协、工商部门为基准指标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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