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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合法了,行业乱象就能从此革除?
2016-07-30 09: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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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去年以来,多地发生过出租司机针对专车司机的事件,但彼时碍于法规的不健全,各级政府针对专车要么进行黑车认定的一刀切做法,要么对此保持开放态度,此后如若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各级政府在掌握了资源分配权之后可进行作为。

7月28日下午,备受瞩目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终于对外公布,相较于去年10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了不小的调整甚至是放宽,如不再强制专车转为运营性质,改为60万公里或满八年退出专车服务,此次《暂行办法》公布,从法律层面确实给了专车平台及专车运营者(本文专车包含“专车”和“快车”)以正名,符合规则的专车平台和司机不再饱受“黑车”污名。

但在铁哥看来,此次《暂行办法》在具体细节和执行层面都仍有些许“漏洞”,《暂行办法》对整个网络约车果真能起到正本清源的效果吗?

政府重新掌握出行市场分配权

此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指导,各省市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县市级政府则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具体管理规范为,专车平台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以及专车司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都以行政辖区进行发证,即县市一级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专车保有量和专车准入制度有着绝对的话语权。

如在第十四条,专车司机的准入标准中,除取得三年驾龄、无犯罪无危险驾驶无扣满分、无暴利犯罪记录三大硬性规定以外,保留了“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说法,这种弹性说法在某种程度上为当地政府分配出行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通过抬高或降低司机准入门槛来进行资源分配。

自去年以来,多地发生过出租司机针对专车司机的事件,但彼时碍于法规的不健全,各级政府针对专车要么进行黑车认定的一刀切做法,要么对此保持开放态度,此后如若再有类似事件发生,各级政府在掌握了资源分配权之后可进行作为。

重新掌握了资源分配权的政府,成为包括出租车在内的出行方式的中心,能否完全以市场化和基于大数据的科学化进行管理,对各级地方的挑战仍是比较大的。

当然对各大出行平台而言,需要自上而下与各级政府建立良性互动关系,考验也不算小。

出行低价真的就此结束吗?

《暂行办法》发布后,铁哥在北京特意打了一辆出租车,出租司机在微信群中正吵得热闹,多数出租司机对《暂行办法》都表示了极大的“愤慨”:这都合法了,再低价,我们还吃什么?但也有声音表示乐观:商业机构哪有钱补贴,不可能比我们再便宜了。

此次《暂行办法》中亦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规定,被业内解读为专车或快车的低价时代即将结束。

专车的低价一直是业内外关注的焦点,去年的《意见稿》也有“专车平台促销必须提前通知”的条文,此次改为“不许低于成本”。而在铁哥看来,政府虽然有意通过法规来限制专车平台的价格优势,进而降低出租与专车的差距。

但在铁哥看来,此条文在具体执行中仍具有不少执行漏洞:1.不低于成本是专车平台的运营成本还是司机的行驶成本,如何界定;2.专车平台降低提点是否是价格战;3.与第三大商业机构通过发红包的营销手段进行的价格补贴算不算价格战。

以上每一个疑问在执行层面均有着不小的难度,专车的成本标准与出租的完全不同,也无行业参照物,如何进行落地呢?

在铁哥看来,专车市场最终格局还未完全形成,C2C和B2C约车仍在互相“较劲”,价格战仍将成为常态。当价格边界未确定时,以上规定的实际效力是要打折扣的。

专车市场的乱象改变重点还在平台

此次《暂行办法》发布之后,业内普遍认为当今存在的“外地车专车拉活”、“用户信息泄露”、“暴力事件”、“过度涨价”将会出现根本性解决,条文也有“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凭此条文是否可以就此改变专车种种乱象呢?

铁哥看来,虽然此次《暂行办法》对车辆和专车驾驶人员的经营区域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以行政区为标准,这在法律层面确实可以规避不熟悉的外地车司机进城拉活的问题,《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经营范围也会有明确规定的,而政府也增加了司机的准入门槛以及在乘客安全性方面的规范。

但铁哥仍然认为在具体操作中,仍然需要专车平台的协作方可,举例而言,虽然从法理上未来外地车牌将不会从事专车业务,但由于专车的私家车属性,专车仍可跨地区接活,这在根本上是需要专车平台建立以地域和车牌分配业务的机制,仅靠文件仅提供法律依据,但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铁哥是表示怀疑的。

因此,整个专车行业的正本清源的主力仍在专车平台手中。

此外,此次《暂行办法》发布之后,各家专车平台的态度也极具代表性,其中滴滴表述更长,Uber表示自己合规。此次《暂行办法》之后,C2C平台终于得以正名,尤其其中针对安全性的种种规定,也可提升C2C出行平台在公众心目中的“安全印象”,而对于以“安全性”为主要宣传的出行平台将会是个新的挑战,当优势已经成行业普遍标准,势必要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

出行市场格局仍不稳定,谁能笑到最后,我们走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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