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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立法关键时刻,淘宝大众评审机制或被采纳
2016-03-22 18: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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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专家认为,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规则,对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引领、推动、示范和保障作用,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将现有的第三方平台规则视为重要参考,借鉴吸纳其中的精华。

多位专家认为,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规则,对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引领、推动、示范和保障作用,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将现有的第三方平台规则视为重要参考,借鉴吸纳其中的精华。

8月22日上午,记者在法律出版社“网规优化工程”研讨会上了解到,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电子商务法草案”有望年内完成。消费者熟知的淘宝、天猫、京东、苏宁易购等第三方平台规则作为立法重要参考,部分规则有望直接纳入法规。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等政府部门,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等行业协会,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法学界与会专家指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淘宝首创的大众评审机制,吸纳社会力量共同治理平台交易纠纷,正是未来电子商务法倡导的方向和趋势。

四类网规为3.67亿剁手党保驾护航

只要上网购物,就不可避免地要跟网规打交道。

网规又叫平台规则,是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根据实践经验自行摸索出的一套网络市场治理措施。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网规还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是中国电子商务的领头羊,淘宝系统建设网规也才只有不到10年时间。

2009年,在中国首届网商大会上,马云说过一句著名的话:“五年推网货,再五年推网规。”网规研究中心主任阿拉木斯认为,这句话基本说清了网规的发展逻辑:“先有电子商务,再有网规,平台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发展自发形成网规,这是一个动态的历史的过程。”

发展到今天,以淘宝网为代表的中国电商平台都已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规则体系。这些平台规则对维护和保障网络市场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现行的淘宝规则,分为准入规则、营销规则、交易规则、处罚规则四大类,基本上涵盖了从注册到交易完成整个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处理规则,从而支撑着大淘宝平台庞大的交易系统,确保3.67亿剁手党顺畅、安全地买买买。淘宝规则中的一些适应网络市场特点的治理措施,如“消保金制度”“信用评价”“店铺评分”等,已被各大电商平台借鉴采纳,成为行业惯例。

在消费者保障方面,淘宝规则的诸多独创做法,包括诚信消费者先行赔付、卖家赔付不足平台代为垫付、延迟发货赔付、天猫商品假一赔五、平台神秘购买抽检商品品质等,也得到了行业和监管部门的认可。此外,腾讯的版权自助保护制度、凡客诚品的30日内消费者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等,都是受到消费者和用户好评的交易规则和措施。

“第三方平台的网规体系是多年经验的总结,还是比较完善的,这也是这些平台得以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必要基础。其中先行赔付、买卖双方自行和解等内容也是监管部门所鼓励和倡导的。”工商总局消保局有关人士在研讨会上表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张德志、中国消费者报副总编辑张建先后指出,网规的制定和完善可以借鉴线下的经验,线下处理消费纠纷也应当吸纳电商平台的先进规则。“拿消协来说,我们非常愿意跟电商平台分享经验,共同改进规则,把市场做得更规范。事实上,电商平台对净化市场起到了非常大的作用,有时候这种作用连行政执法、司法判决都做不到,因为它真的是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保证弱者也能用最低的成本维权。”张德志说。

电子商务立法应吸纳网规精华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淘宝等第三方平台规则,对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引领、推动、示范和保障作用,是一代电商人智慧的结晶。电子商务立法应当将现有的第三方平台规则视为重要参考,借鉴吸纳其中的精华。

事实上,去年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就吸收采纳了淘宝规则中的消保金、经营者审查验照、信用评价以及针对纠纷的平台调处、针对规则制定变更的公示及告知等多项制度。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志伟认为,网规获得法律认可,与商法的演变过程极为相似。“现代商法来源于欧洲中世纪早期,当时的欧洲商人在商业活动中形成商业习惯,这些商业习惯被各个城镇港口的商人行业协会严格恪守,并固定下来,慢慢形成一种社会规范,最终演变为现代意义上的商法。网规相当于我们这个时代的商业习惯,相信也会演变成社会规范,逐步向法规方向发展。”

北京师范大学互联网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薛虹认为,规则是法律的一个实验,第三方平台实验出一些行之有效的规范出来,日后可以被立法部门吸纳,成为指南性质的规范。

多位专家指出,淘宝在规则制定程序中的规则“众议院”制度,以及在纠纷处理程序中的大众评审机制,都是极具创新性的尝试,值得立法借鉴。

据介绍,淘宝的规则“众议院”,吸纳各行业专家、学者、公检法人员、仲裁员、消费者等作为“议员”,可分别代表卖家及买家利益,对规则的制定和修改提出意见,以确保规则充分吸收各方看法,更加公平公正。大众评审机制由资深买家和卖家组成“评审团”,在淘宝有关规则下,帮助平台判定买卖交易纠纷。自2012年12月上线以来至今,主动申请加入大众评审队伍的淘宝“剁手党”累计超过百万人,累计完成维权判定3000万次以上。

正在参与起草“电子商务法草案”的全国人大财经委调研室副主任施禹之表示,社会共治原则作为电商立法的最大共识,已经非常明确,淘宝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治理的有益尝试,正是未来电子商务法的倡导的方向。

在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看来,中国互联网行业早就应当学会输出规则。“好的规则不能只停留在企业内部,还要尽可能的形成行业共识,乃至行业的成文规范。对政府来说,不仅要重视这些规则,更要鼓励企业主动向世界输出规则。”胡钢认为,优秀的互联网企业要向世界发出中国的声音,参与、引领、主导国际规则制定。比如新浪微博民主、透明的治理体系,完全可以向世界分享,在国际互联网治理领域发出“中国声音”;而阿里巴巴在全球跨境贸易中,无疑应当成为新规则的引领者。

专家:政府介入应侧重事中事后监管

有舆论认为,网规多为电商平台单方面制定,难以保证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政府应当强势介入,将网规纳入监管。就此观点,与会专家也进行了探讨。

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陈际红认为,在正常的经营环境下政府无需介入,因为平台本身有自我净化和优化的机制,在市场充分竞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个平台网规不合理,消费者会用脚投票。平台出于发展需要,一定会尽量平衡各方利益,让网规不断趋于合理。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赵鹏赞同网规的净化宜以平台自治为主,政府则负责提供边界性的框架,侧重事中事后监管。“事前控制不是好的方案,因为政府的规制手段整体比较僵硬,不一定能适应电商平台的动态变化。另一方面,电商的优势就是快速便捷,如果程序上的规则太多太复杂,反而不利于电商发展。”赵鹏认为,政府完全有能力事后控制,比如,一旦发现某电商平台网规过于严厉,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治理。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志伟观察发现,目前关于平台责任有个非常严重的悖论,一方面认为平台是中立的,做得越少越好,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赋予平台太多责任,令平台不得不加大控制,而控制越多越容易丧失中立性。“监管部门应当谨慎思考,什么时候应该介入管理,什么时候应该交给市场。”

不过,也有专家提出,第三方平台集规则制定、实施、解释权力于一身,很难不引发质疑。他们在发言中给出建议:希望平台在规则制定、审核、解释、仲裁各个环节都引入社会力量,增强中立性。比如淘宝网的规则“众议院”制度,如果能够继续完善,引入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制定规则,完全可以考虑在全行业进行推广。

如何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如何保证平台的中立性,都是电子商务立法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据施禹之介绍,基于“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的立法宗旨,立法小组已经明确电商立法两大原则:政府最小干预原则及社会共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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