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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不保护职业打假人,你怎么看?
2016-11-18 09: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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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关注度最大的为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

这意味着新条例施行后,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

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进行过一轮意见征求,当时曾引起许多争议。

来自成都的职业打假人范俊刚和史瑞莲,在该条例第一轮征求意见时曾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希望公开第二条的起草人姓名、职务和执法证号等信息。不过,工商总局回函拒绝了这一请求。

此次的送审稿对“职业打假”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将以“营利为目的”改为“以牟利为目的”。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对《天下网商》记者说,职业打假人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并不是维权的公益行为,有悖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保护的倾向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则对《天下网商》记者表示,如果一个消费者连续三次或者多次打假,他是不是职业打假人,要不要受到保护?像是这些问题,送审稿还没有完全界定清楚,而这将考验执法者智慧。

区分打假和敲诈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在不久前召开了一次学者讨论会。

参与此次讨论会的朱巍认为,现在的职业打假人是个统称,应该分成三类:

第一类是有公益性质的打假人,他们的行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促进作用。很多普通消费者想维权但不知道如何维权,所以就会有这样的公益律师和公益组织,这种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类职业打假人以营利为目的。这种职业打假人要分情况看,其中有些人是把打假作为自己的职业,这种行为主体就不是民事主体。

第三类职业打假人其实是职业勒索人。他们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去法院拿到赔偿,而是用影响大公司的商誉作为要挟,让这些公司聘请他们作各种顾问,每年让企业交保护费。

所以要把职业打假人区分开,第一类肯定是受保护的;第二类要区分来看,是不是职业行为,职业行为中到底有没有公益的成分;第三类不仅不要保护,要把他们作为勒索,坚决打击禁止。

在征求意见稿出来后,很多职业打假人也站出来明确反对。

素有“中国职业打假第一人”之称的王海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不能把敲诈等违法行为与职业打假混为一谈。

在他看来,打假和敲诈完全不是一回事。“职业打假人起到了市场清道夫的作用,不要对我们过于责备求全。”王海说。

职业打假人队伍在壮大

职业打假人,几乎是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步出现的。1994年中国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也就是说,消费者买到假货时,可以获得双倍的赔偿,俗称,“退一赔一”。

这一条款出来之后,以王海为代表的一批“职业索赔人”浮出水面。

在2009年,《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十倍的赔偿,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职业索赔的行业中。

到了2013年《消法》重新修订时,为调动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退一赔一”改成了“退一赔三”,相当于,一旦受到欺诈,消费者就能拿到四倍赔偿。这直接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媒体曾报道有人为此“开门收徒”。

近些年一直在调研职业打假人的朱巍告诉《天下网商》记者,他经过调研之后会发现,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变得更有组织性。

“(职业打假人)占用了大量的公共资源,所以当地的行政部门也很头疼,”朱巍说。

靠执法者的智慧?

职业打假人出现21年来,争议从未断绝。其中,最大的争议点是,职业打假人究竟算不算消费者,是否受消法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又是否适用于职业打假人。

在全国各地出现的纠纷中,基层对于法律的解释和判定也都不一样。

2009年,北京石景山区法院明确表示,职业打假人视同于普通消费者,具有消费维权类案件的原告主体身份。

2016年2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内部会议纪要中规定,“消费者以盈利为目的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求惩罚性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3月份,重庆市高院也发布了《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知假买假也属于消费者,但如提出索赔,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邱宝昌对《天下网商》记者表示,要考虑他们购买的商品是不是基于生活消费。如果是以牟利为目的,那就不能受保护;如果就是自己生活消费,理应受到保护。但是对具体的案例还要具体分析,在执行过程中,考验的是执法者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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